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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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院會業經表決,二讀通過廢止已經施行62年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亦即,紅十字會將回歸到《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範。

基本上,關乎到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所可能牽動的相關利害旨趣,包括有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簡稱為紅會)此一公益團體來說,已然是從國際性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INGO)蛻變成為一般性質的非營利組織(Intern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INPO),換言之,以往紅會白手套性質的非官方角色扮演,將會少掉參與國際事務的正當性,此一影響到台灣主權的國際能見度,自當是一項非營利組織變革的政治經濟考量(the politics of NPO’s change),需要通盤、整體的綜融性考量。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所要被彰顯的乃是即使紅會的存廢有其不同時代脈絡的政治正確思考,但是,在此一企求朝野共識之際,廢除紅會專法是否有助益於提升轉型正義的文明化內涵,這一點是商榷之虞的,就此而言,給予紅會包括專章標記等等的積極性差別待遇,這何嘗不是指陳出來紅會專法本身的存廢之間,不應該只是一種對立面的二分選擇。

再則,回應於紅會本身的權益維護議題,那麼,1949年遷至台灣,目前全台共有5個分會、21個支會,加上總會,等於有27個獨立法人機構的紅會,過往准其不需要申請就可自行發起募款,可以不受主管機關的監督,人員、物資與運輸工具也具有優先通行等特殊禮遇,並且享有豁免賦稅等等的特殊權益,也因為回歸到《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範,自然是會對紅會的機制設計,造成相當程度的阻絕障礙,只不過,嫁接在相關的法令規範,那麼,標舉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之急難救助、勸募活動等人團活動,紅會自然是不需要過度去突顯捨我其誰的不可替代性,相反地,要如何因勢利導於從紅會到其它公益團體所需要嚴肅面對包括『可受公評』(answerable)以及『負責任』(responsible)的『責信』(accountability)課題(財務、過程、績效、優先順序、資訊揭露等),特別是直指非營利組織公益責信的制度性建構;連帶地,無論是台灣一地抑或是國際社會,攸關到善行義舉的任何公益活動,已經是產生量質俱變的多重內涵,就此而言,紅會之於國際慈善救濟事務的話語權,應該是要有與時權變的彈性做法,這一點實則無關乎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存廢與否,而是一項當代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所共同兼具的變革命題。

總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廢止,不必然意指深藏於非營利組織的「黑天鵝」或「潘朵拉」得以獲致一定程度的廓清,相反地,NPO的自我革新或革命,才正要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