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私有化 (Privat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
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在歷經1970年代停滯性膨脹階段之後,相迎於包括科層危機、經濟成長危機、財政危機、正當性危機以及合法性危機等等的客觀事實,這使得社會福利私有化成為用以轉型或解套的可行策略,尤有甚者,1980年代英國的柴契爾政府以及美國的雷根政府均在此時,積極推動國營企業的民營化政策,藉此遏止國家財政赤字的不斷惡化。冀此,「Privatization」這個名詞在1983年才出現於韋氏大辭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當初所指涉的乃是當用在於國營事業議題時,對於公共建設開放給民間私人部門經營即稱之「民營化」(privatization),不過,後續就社會福利或公共服務委由民間的經營權移轉,則是稱之「私有化」(privatization)。
一般而言,「私有化」指涉的是委由所謂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或是非營利組織(not-profit organization)承接辦理,而無論是民營化或私有化,共同的基本理念都是意指政府角色扮演的縮減,並且被重新定位為諸如服務整合、規範與創新者等等的角色期待,也就是說,當社會進化到經濟、政治以及社群三系統並重的混和社會(mixed society),將政府公部門原具有之規約與補助的部分職能和財貨生產活動,透過包括購買服務契約、委託辦理、公設民營或是BOT的機制設計,來將這些的公共責任移轉到民間私人部門,這除了可以避免政府供給時所可能產生的科層弊端外,同時也能夠讓服務更具效率,從而使得民間部門一躍以成為福利分工或福利多元主義的重要參與者。
參考資料:陳麗芬、王順民 (2015)。<社會福利服務析論-當代台灣地區的方案計畫討論>。台北 : 洪葉。蔡宏昭 (2004)。<社會福利經濟分析>。台北:揚智。
延伸概念:福利多元主義、購買服務契約、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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