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修復式司法又稱為修復式正義主要是運用於司法判決確定以前,透過修復式司法來協助當事人回歸到穩定狀態、停止紛爭、預防衝突和傷害擴大、維持社會穩定與平安以及避免再出現更多的被害人,不過,若干國家也有在量刑之後像是將家暴案件納入修復式司法的適用範圍,對此,修復式司法包括有平衡司法與整合主義、社區司法、審議式民主、恥辱和整合等等的理論依據,通常則是採取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來協助被害人和加害人進行面對面溝通,藉此尋求和解的可能性,因此,修復式司法在實際操作上會著重於促進雙方對談、情感表達,並且強調問題解決與加害人承諾改正及修補傷害,換言之,修復式司法旨在於彰顯增權、傾聽、平等關注各個當事人以及責任等四大核心價值。最後,整合社工處遇和修復式司法以協助家暴事件的可能限制包括:破除權控關係、釐清合理期待、回歸家暴事件本質、跳脫標籤化當事者、法律難解家務事、司法強制力的守門員角色以及社工專業自我等。

資料來源:李易蓁、楊巧鈴(2014)。「整合社工處遇與修復式司法協助家暴成人保護個案之實務經驗省思--以台南市女權會為例」,臺灣社會工作學刊13:69-100。
延伸概念:家庭暴力、審議式民主、家事調解
(本則小百科由王順民教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