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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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行政院會通過「菸酒管理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即,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只是,為了維護兒少的相關權益,倘若酒販賣業者違反規定的話,則將會加重5倍的罰責處罰,也就是說,會從現行新台幣1萬元的罰鍰增加至新台幣5萬元,同時也會提高到5萬至25萬的處罰。

基本上,回應於社會變遷的科技生活所需,這使得電子購物的網路交易行徑,早已滲透並且內化而成為妳、我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的一部分,就此而言,電子購物型態的表相交易行為背後所糾結的認知價值或觀念態度,要如何得以導引出正向的發展,這才是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冀此,扣緊「產品」(Product)、「通路」(Place)、「價格」(Price)與「促銷」(Promote)的關懷旨趣,那麼,上述「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是有它進一步延伸探究的論述空間,這是因為:首先,何以至今才會鎖定以酒品為其標定產品的制約對象,這除了網路科技快速發展趨勢的不可抵擋外,究竟還有那些愛憎兩難的物品,是需要進行約制與保護?以此觀之,從酒品到林林總總的生活需求品,究竟是正面或負面表列?究竟有無針對分級制予以更進一步的廓清與規範?至於,關乎到電子網路此一通路的機制設計,那麼,相迎該項虛擬、匿名、直接、迅速、大量與密集的操作方式,問題的癥結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線上交易以及銀貨兩訖的中下游,而是這當中所潛藏諸多社會性虐待的身心戕害,這使得包括兒少、父母、同儕、大人與業者而來的自律與中介或他律,又要如何設置應該要有的停損點?

就此而言,包括線上交易、信用卡付款、超商取貨以及出示身分證明等等的防範設計,一方面,超商業者所被期待的公權力角色扮演,還是有加以廓清的必要,也就是說,從過往店家購買的實體商品到未來想要開放的電子交易,各種把關的止惡設計,除了是對賭於超商通路和聘僱員工外,國家機器在這方面的保護責任或是策進作為,還是存在若干的模糊地帶。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固然是提早針對少年人口族群之於網路的買酒行徑,有所因應防制和規範外,要如何深究包含生活型態、價值觀念、行為模式與心理特徵而來的少年次文化,這何嘗不是突顯出來所謂的「酒品」當只是某種的符號象徵,背後所糾結之意志高張的自我文化、成群結隊的朋黨文化、獨樹一格的流行文化、澎湃激情的偶像文化、幻想世界的虛擬文化抑或是抽象難解之流行語文化等等等的少年內心世界,現行對於世代落差的結構性探究,一直都是不足甚或是闕如的!如此一來,包括「產品」、「通路」、「價格」與「促銷」的行銷手段;或是強化少年族群作為標地消費者的需求與欲望(Consumer needs wants)、願意付出的成本(Cost)、購買商品的便利(Convenience)以及認知引導之溝通(Communication)等等的創新手法,前仆後繼用於侵蝕少年族群脆弱的心靈世界?!

總之,上述相關的管制措施,實乃有回歸到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法律範疇考量,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制度運作失靈現象,何嘗不是指陳出來從法律到民德與民俗;以及從趨利避害的人性到防不勝防的制度規約,這當中所糾結迷失與弔詭!?